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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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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 n5 R( h0 m* [: v T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 K ~" H6 D/ M; u$ l" I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4 j+ x) z! W4 C7 f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J) C- v$ a# _: r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J5 o+ w$ ]4 J2 l) ~4 ~ i4 ?. Z1 q
2 X. X5 h) P6 z: r& T. v/ I7 g主要宗旨
/ {3 M$ r- I+ x* Z" w% z6 E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7 h. r9 {, g% _5 j& A* v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a- E% A+ k9 `9 I& k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 P% L2 f- R; G/ K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b7 a" Z3 [" \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l) ^- l. q. [( \& @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3 E/ h9 n. q. O) \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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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7 [) I1 W: c7 ~# E& t; R, Q8 u& J消费者权益定义
) t( b, y6 G* p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 O: K8 o$ Z( I" p+ w/ {% ` [- O7 V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i/ J9 R3 ]) e4 y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 h1 N* H w+ J& S5 K( S7 [ 安全权
, F% q3 @, A& n7 F! s8 A% F 知情权! S4 y; ?) u8 E% A: F: b
自主选择权
8 O i) l+ w( w, ^- f3 e: n3 [ 公平交易权
! c7 b$ D' }1 O( J) _7 b" G9 @ 依法求偿权
5 g- ~3 c* c* h( k# u 获得教育权
9 A- g* c7 ?% F# Z% |; y0 P1 _6 y" g5 e 结社权
3 ?5 b- i. V' O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 @) T9 j6 W1 W7 `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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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
# E) W& G. ]+ j s& g9 S; ?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 h& j. v" q% T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 |2 T. J1 k4 }6 [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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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 q0 [+ S+ r, V7 A, {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 N8 ?! C. ?8 K6 i+ c" H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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