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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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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翌 发表于 2012-9-23 13:10 
) }, G p# n. q/ }8 L; f g2 ]. |请自行翻阅民法100条,101条,民通意见140条然后再来说LZ是不是侵犯了这两个人的肖像权,还有,你说LZ法 ... ' Y2 z5 {, y2 u: M1 V, S8 [' ~. E
如果你是法律科班的,只能说这是教育的悲哀,专业教育教会你条条框框,引经据典,但没教会你对人起码的尊重,我问你,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道理的情况下,你把别人的照片发到网上,说三道四,中伤别人,你咋不把这些打印出来,挨到学校到处贴呢?性质是一样的,但打印出来贴出来更能警醒大家。如果大家都这样,看到穿着邋遢,行为猥琐的,就想,哎呀我操,这尼玛是不是强奸犯啊,然后把别人拍下来传到网上,你觉得你很在理?这件事,你于情于理都错了,不道德,不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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