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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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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翌 于 2012-9-23 22:35 编辑 9 r8 g+ d5 Q5 \' G4 m5 K
小单纯 发表于 2012-9-23 16:00 
0 K, r. v x) Z. n8 j: ^* K如果你是法律科班的,只能说这是教育的悲哀,专业教育教会你条条框框,引经据典,但没教会你对人起码的尊 ... 0 j9 t. h# p" V+ q& V/ T
u8 O; A, a5 Q4 G
我要求你向我道歉,既然你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那么就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在上一个帖子中完全没有支持LZ的字句词眼,只是说明LZ的做法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一点有相关法律条文为证。但是你的回帖中出现了侮辱性字眼,这也是事实。就单单如此你就可以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吗?你这个定性也太武断太臆想了吧?LZ的做法或许值得商榷,不过你的回帖更加恶劣不是吗? e5 v# L6 L+ @: o
3 T4 k, D, q. W3 z% T$ K/ m/ i4 s至于LZ的做法是否道德,我不发表评论,因为道德不等于法律,而且道德千变万化,捉摸不定。“克己复礼谓之仁”“恭则不侮,宽而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这是道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也是道德,不知道你说的道德是哪一个?而且你在回帖中说LZ是法盲,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请问你,你这样做道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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