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5859
- 斋米
-
- 斋豆
-
- 回帖
- 0
- 积分
- 764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0-11-1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发表于 2012-9-23 22: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子翌 于 2012-9-23 22:35 编辑 . Y, a( t6 H" _, I$ O4 X. {" s( S: l
小单纯 发表于 2012-9-23 16:00 ; W, x+ h9 X9 ]( l. i' q
如果你是法律科班的,只能说这是教育的悲哀,专业教育教会你条条框框,引经据典,但没教会你对人起码的尊 ... 7 z7 e6 x9 Z8 |" C5 v P
. w+ L+ D7 f3 B+ ^( I
我要求你向我道歉,既然你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那么就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我在上一个帖子中完全没有支持LZ的字句词眼,只是说明LZ的做法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一点有相关法律条文为证。但是你的回帖中出现了侮辱性字眼,这也是事实。就单单如此你就可以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吗?你这个定性也太武断太臆想了吧?LZ的做法或许值得商榷,不过你的回帖更加恶劣不是吗?
+ M; r8 H( c( c& b% h
+ |$ @) z6 A Q至于LZ的做法是否道德,我不发表评论,因为道德不等于法律,而且道德千变万化,捉摸不定。“克己复礼谓之仁”“恭则不侮,宽而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这是道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也是道德,不知道你说的道德是哪一个?而且你在回帖中说LZ是法盲,说我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请问你,你这样做道德吗? |
|